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山市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保障电力建设有序推进和电力安全运作,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府〔2021〕113号)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中山市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中发改规字〔2022〕13号)继续施行,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8月8日。在继续施行期间,该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第一条 为规范中山市电力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用电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确保电力行政执法机构正确履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广东省供用电条例》《中山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是全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全市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与接受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开展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为电力行政执法机构。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作为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承担主要的电力行政执法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和执法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林业局、海事局、消防救援支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落实监管责任。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在电力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属于其他行政主任部门职能范围内的执法工作,应及时移交其他行政主任部门,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在按法定时限内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行政执法,是指电力行政执法机构为实现电力行政管理而依法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具体执法行为包括行政检查、行政命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第五条电力行政执法机构和电力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非法干预电力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非经法律和法规授权、非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或委托行政执法,任何部门、组织、机构和人员不得行使电力行政执法权。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能,做好行政执法与公安、司法等部门的衔接协调工作。
(四)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按照法定程序对违反电力法律和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五)接受群众关于电力设施外力破坏、安全风险隐患和窃电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举报,并核实处理;
(二)批准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并督促落实安全措施;
(三)责令停止建设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电力建设项目,责令不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四)监督、查处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等违法供电以及违法转供电的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以罚款;
(五)查处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或开展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前述危害行为导致非常严重后果,涉嫌触犯刑法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六)查处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前述危害行为造成难以处理的后果,涉嫌触犯刑法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七)查处破坏供电设施的保护标志、安全标志,或者危害变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电力线路设施、配电房及配网设施等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前述危害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涉嫌触犯刑法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八)查处因施工、抢修、抢险作业对电力设施造成损害的行为,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相应的损失。前述危害行为导致非常严重后果,涉嫌触犯刑法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九)查处窃电或非法侵占电能的行为,责令停止、改正,追缴电费并处以罚款。前述危害行为造成难以处理的后果,涉嫌触犯刑法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十)查处敷设管道与电力电缆沟交叉通过且未采取安全措施,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 电力行政执法机构在调查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可以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并制作询问笔录和调查笔录。在查处电力行政案件中,电力行政执法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应依法出具书面执法文书,并统一使用行政执法“两平台”的行政执法文书及流程。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十八条 电力行政执法机构应配备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通讯和交通工具等必要的执法设备。
第十九条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投诉或举报时,应当及时予以受理并查明事实、先行调解,被投诉行为不存在违法、违规、违章情形的,应向投诉人释明有关规定法律规定。
第二十条 电力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或查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时,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说明执法依据和理由。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查明事实;在作出行政命令、行政处罚决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命令、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有权依法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依法要求举行听证、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符合法定事由的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按听证程序组织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进行。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应制作笔录,笔录应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二条符合法定事由的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当事人以邮寄挂号信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当事人以非书面形式提出听证要求的,应当将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不得再要求听证。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7个工作日前,以《听证会通知书》形式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听证流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两百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完整填写按照标准格式统一制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由执法人员签名盖章。处罚决定书应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留一份备案。
第二十四条 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场制作电力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 电力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应由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电力行政处罚罚款应按有关法律法规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二)其他电力行政处罚的处理决定,须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并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电力行政执法工作中涉及的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建筑物或构筑物、强制砍伐植物、强制清除堆放物品和强制清除障碍。
第二十九条对生效的电力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作出电力行政处罚决定的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能采用下列措施:
第三十条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当地人民政府责令、砍伐、清除。
第三十一条 对于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的,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市政府,市政府责令行为人自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之日起30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政府强制清除障碍。
第三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电力行政执法的,视其情节轻重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在电力行政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电力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第三十五条建立信用处罚机制,对于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实行诚信积分机制,将电力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体系。
(一)对在电力行政执法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电力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可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检举危害公共供电设施、扰乱正常的供用电秩序、窃电等行为的人员,经查证事实确凿,可给予表彰和奖励。